《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有:(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等自然状况;(2)证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也是当前医保报销、将来读书报名、办理出国留学、移民手续时的必需证明。每一个新生儿都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一)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随父或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不能使用生僻字和繁体字,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新生儿姓名”栏目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确认打印,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或授权代办人办理,必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及授权代办人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护照)及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授权代办人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自己承担。
(三)《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甚至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才能办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和存根,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存,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揉折、弄脏、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都将成为无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办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新生儿母亲办理:
(1)新生儿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护照)及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表》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母亲授权代办人办理:
(1)新生儿母亲填写的《授权委托书》
(2)新生儿父母及授权代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护照)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表》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三)特殊情况办理:
其他特殊情况(未婚、离异等)请先到《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处咨询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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