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会经费可以这样用

发布时间:2020-07-24 信息来源: 【字体:

一、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应发工资(职岗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工资)的5‰向医院工会缴纳的会员费。

    2、拨缴经费收入。医院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发工资+奖励绩效+加班费+晚夜班费等)的2%的60%部分。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医院上级工会拨付给医院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医院行政依法对医院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5、其他收入。除以上收入外的合法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1、职工活动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医院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医院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医院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 800 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 4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医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医院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医院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医院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医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医院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 2100 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医院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医院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临床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当选择工会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医院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2、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医院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医院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医院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医院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医院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医院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医院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医院工会可开展对临床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医院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医院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医院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医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医院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医院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医院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医院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医院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 2000 元,二等奖不超过 1000 元,三等奖不超过 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医院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等。

医院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 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 500 元。

4、其他支出

医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捐赠、赞助支出等。

三、医院工会经费的使用应遵守的其他相关规定

1、医院工会经费核算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2、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3、医院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由医院行政按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4、医院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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